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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走近人民币 > 人民币 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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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人民币交换标准
  1、凡残损人民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按面额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污损、熏焦、水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可以向银行按面额半数兑换。如不兑换,此票券不得在市场流通。
  3、不能兑换的残缺人民币:
  (1)票面残损二分之一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浸、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
   银行收到残损人民币后,应清点后上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损伤人民币销毁处理。对不宜流通的残损、破旧人民币,公众可到银行营业柜台按兑换标准进行兑换;各商业、企事业公交、旅游等服务机构、机关、部队、团体等单位在收款中应将残损人民币按挑剔标准及时性挑出整理,并集中送存银行办理,不应将人民币再投入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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