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所属企业
走近人民币
产品世界
合作交流
钱币鉴赏
俱乐部
客服中心
网站导航
人 民 币 设 计 与 印 制
第一套人民币
第二套人民币
第三套人民币
第四套人民币
第五套人民币
人 民 币 生 产 工 艺
印钞工艺
造币工艺
造纸工艺
第 五 套 人 民 币 99 版 防 伪
第五套人民币99版10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99版5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99版2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99版1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99版5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99版1元券
硬币防伪技术
第 五 套 人 民 币 05 版 防 伪
第五套人民币05版10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05版5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05版2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05版10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05版5元券
第五套人民币05版1角硬币
爱 护 人 民 币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币常识
设 计 师 手 札
首页
>
走近人民币
> 人民币 常识
您好 欢迎浏览本站
残损人民币交换标准
1、凡残损人民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按面额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污损、熏焦、水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可以向银行按面额半数兑换。如不兑换,此票券不得在市场流通。
3、不能兑换的残缺人民币:
(1)票面残损二分之一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浸、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
银行收到残损人民币后,应清点后上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损伤人民币销毁处理。对不宜流通的残损、破旧人民币,公众可到银行营业柜台按兑换标准进行兑换;各商业、企事业公交、旅游等服务机构、机关、部队、团体等单位在收款中应将残损人民币按挑剔标准及时性挑出整理,并集中送存银行办理,不应将人民币再投入流通使用。
版权所有: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3 CBPM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