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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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